抚顺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陈宝传诉抚顺市城市管理局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411民初1207号
原告***,男,住抚顺市新抚区。
被告抚顺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辽宁必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顺市交通局、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管仪伟,该局工作人员。
被告抚顺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狄颖,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原告***诉被告抚顺市城市管理局、抚顺市交通局、抚顺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以与三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得到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抚顺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给付给原告***。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