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利垦建安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05执58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垦利区。
被执行人:**之,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被执行人:山东利垦建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1648804622,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职教中心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希国,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友杰,男,199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垦利区,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山东利垦建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22年6月22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2022)鲁0505执588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果不按期履行本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开天
审判员  张纪成
审判员  孙 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尚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