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505民初308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江,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利垦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职教中心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1648804622。
法定代表人:张希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王斌之。
原告***与被告山东利垦建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垦建安公司)、王斌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江、张瑞,被告利垦建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希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斌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借款138610.55元及利息损失64226.29元(计算至2021年12月9日),共计202836.84元,被告还应支付自2021年12月1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38610.5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2.被告王斌之对上述借款本息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利垦建安公司因偿还东营市宏兴商贸有限公司钢筋款向***借款229366.55元,并由***将借款直接支付给东营市宏兴商贸有限公司。2018年11月14日,利垦建安公司出具欠条,承诺在2019年2月14日前付清,期间按照月息8.4厘支付利息,逾期每日按千分之一赔偿利息损失,发生纠纷由垦利区人民法院处理。王斌之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两年。但两被告违反约定,在仅支付90756元借款后,剩余款项至今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付款。为维护***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利垦建安公司辩称,欠款数额和偿还数额属实。
王斌之未做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1月14日,利垦建安公司、张希国作为借款人向***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现金229366.55元,用于偿还东营市宏兴商贸有限公司钢筋款229366.55元,所借***款项于2018年11月14日至2019年2月14日付清,欠款方需每月支付所欠货款利息(利息按垦利农商行贷款利率月息8.4厘)给***,逾期每日按千分之一赔偿利息损失。发生纠纷由垦利区法院处理。担保人王斌之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两年。利垦建安公司在借款人处盖章,张希国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王斌之在担保人处签名捺印。
2018年11月14日,***通过其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向利垦建安公司转款187855.44元,***主张剩余款项通过其他银行账户转账。
2021年12月7日,东营市宏兴商贸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利垦建安公司赊欠东营市宏兴商贸有限公司钢筋款229366.55元,利垦建安公司借用***同等金额的资金,在2018年11月4日之前由***经手全部清偿完毕。特此说明。
***主张利息计算方式为:(一)自2018年11月14日至2019年2月14日,按照年利率10.08%计算;(二)自2019年2月15日至起诉日2021年12月9日,因按照借条约定逾期利息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过高,故主张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上述利息共计64226.29元;(三)自2021年12月1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以上利息均以138610.55元为基数计算。
以上事实,由***提交的借条1份、《证明》1份、银行活期查询单1份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提交的借条、《证明》、银行活期查询单均系原件,且利垦建安公司对其无异议,故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采信,上述证据能够证实利垦建安公司向***借款229366.55元的事实。***已履行了出借义务,利垦建安公司应按照约定偿还借款。***主张利垦建安公司已偿还借款本金90756元,尚欠本金138610.55元、利息64226.29元,利垦建安公司对上述数额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要求利垦建安公司偿还剩余借款并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王斌之自愿为涉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此***要求王斌之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王斌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利垦建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38610.55元并支付利息64226.29元及自2021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38610.55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被告王斌之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王斌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利垦建安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28元,减半收取计2114元,保全申请费1620元,由被告山东利垦建安有限公司、王斌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丁艾花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利利
书 记 员 殷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