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21执160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
被执行人:山东利垦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职教中心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1648804622。
法定代表人:张希国,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利垦建安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505民初8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鲁0505民初87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方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董晓晨
书 记 员 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