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力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力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广西贾厦贸易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9民初9919号之一
原告:上海力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徐恩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沛,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露丝,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贾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
原告上海力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贾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且两被告下落不明,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并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张海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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