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博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思诺高(中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博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民初3543号
申请人***(中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华城路1668号。
法定代表人DONFRANCISAHERN,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内蒙古博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开发区青工南路6号街坊御龙居9-204。
法定代表人薄伟。
申请人***(中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博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博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320000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中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博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 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向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