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25民初383号
原告:云南省***付高商贸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光禄镇福光村委福光一组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778852611J.
法定代表人:高小龙,公司经理。
被告:贵州省六盘***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为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滥坝镇钟山中路与人民路交叉路西北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69750390XN
法定代表人:周凌,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受理原告云南省***付高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省六盘***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省***付高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省***付高商贸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被告贵州省六盘***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其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省***付高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省六盘***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7元,由原告云南省***付高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学荣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