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久翔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六盘某某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6民初7401号
原告:六盘***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开发区钟山东路与人民路交叉口西北侧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69750390XN。
法定代表人:周凌,系公司经理。
被告: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26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1254B。
法定代表人:赵桢远,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黄玉平,男,汉族,1975年3月15日出生,住云南省宣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六盘***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黄玉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六盘***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盘***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54元由原告六盘***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明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赵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