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6民初7401号
原告:六盘***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开发区钟山东路与人民路交叉口西北侧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69750390XN。
法定代表人:周凌,系公司经理。
被告: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26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1254B。
法定代表人:赵桢远,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黄玉平,男,汉族,1975年3月15日出生,住云南省宣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六盘***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黄玉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六盘***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盘***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54元由原告六盘***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明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赵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