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民终36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全,男,1965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捷,广东天穂(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盛玄,贵州贵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民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南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141132269D。
法定代表人:封同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泽鑫,贵州屋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庭贵,男,1963年3月29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泰兴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民生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石林路300号中铁逸都国际B组团一期19栋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5993662865。
法定代表人:祝勤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丽,贵州律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泽鑫,贵州屋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六盘水梅花山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梅花山旅游景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337441688D。
法定代表人:张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涛,女,1997年5月2日生,彝族,该公司员工,住贵州省赫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加玉,女,1994年5月5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贵州省盘州市。
原审被告:六盘水久翔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开发区钟山东路与人民路交叉口西北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69750390XN。
法定代表人:罗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仁杰,贵州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焱辉,贵州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审被告:周致波,男,1978年8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上诉人**全、江苏民生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民生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六盘水梅花山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六盘水久翔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致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0)黔0201民初6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0)黔0201民初61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827元,江苏民生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4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孙 岩
审 判 员 龙 婷
审 判 员 谭茶芬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蔡 婷
书 记 员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