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6民初10199号
原告:六盘***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开发区钟山东路与人民路交叉口西北侧二楼。联系电话:151××××8989。
法定代表人:周凌,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69750390XN。
委托代理人:赵小正,贵州智丽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林溪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山,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MA6K5LYD33。
本院在审理原告六盘***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盘***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8元由原告六盘***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安华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易忠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