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致美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湘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民初4135号
原告:长沙致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湘湖街道三湘南湖大市场灯石城五金街1栋6-7号。
法定代表人:洪联辉。
被告:湖南湘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与万家丽路交汇处湘煤大厦4楼430室。
法定代表人:李和平。
原告长沙致美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湘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4月30日受理后,原告长沙致美建材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章富琼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杜炫乐
书记员龙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