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终98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治钢,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为真,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柳,湖南同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建新,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晨,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章,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湖南湘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与万家丽南路交汇处湘煤大厦4楼430室。
法定代表人:李和平。
上诉人***、***、邹建新因与原审第三人湖南湘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20)湘0111民初5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20)湘0111民初54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326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374元、邹建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374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郭伏华
审 判 员 熊 伟
审 判 员 钟宇卓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聪
书 记 员 徐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