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湘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执63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执行人:湖南湘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与万家丽南路交汇处湘煤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和平。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20年10月28日经天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结,该案天劳人仲案字(2020)第49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940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162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162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42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300元,执行费4883元,以上合计33712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湘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3712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 武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执 行 员  贺正勇
代理书记员  周剑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