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伦贝谢科技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辽河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沈采工程技术处与斯伦贝谢科技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7401民初2198号

原告:辽河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工程技术处,法定代表人闫天禹,系处长,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街。

被告:斯伦贝谢科技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4号。

原告辽河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工程技术处与被告斯伦贝谢科技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河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工程技术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52652元,减半收取26326元,由原告辽河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工程技术处负担。

审 判 长  刘建伟

人民陪审员  杨 洋

人民陪审员  陈艳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江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