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7401民初2198号
原告:辽河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工程技术处,法定代表人闫天禹,系处长,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街。
被告:斯伦贝谢科技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4号。
原告辽河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工程技术处与被告斯伦贝谢科技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河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工程技术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52652元,减半收取26326元,由原告辽河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工程技术处负担。
审 判 长 刘建伟
人民陪审员 杨 洋
人民陪审员 陈艳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江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