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壤塘县岗坚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湘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壤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230财保1号
申请人:壤塘县岗坚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壤塘县壤柯镇。
法定代表人:尕玛甲。
被申请人:湖南湘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
法定代表人:谢海姣,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壤塘县岗坚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湘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以(2017)川3230民初48号民事调解书作出调解,为防止被申请人财产转移,申请人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南湘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或者价值3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整)的财产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壤塘县岗坚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执行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该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南湘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或者价值30000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民事裁定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坪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索朗曲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