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壤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3230执异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湖南湘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408号中栋61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壤塘县岗坚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壤塘县壤**。
法定代表人:遮布,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壤塘县岗坚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湘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湘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简称湘达公司)对壤塘县岗坚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岗坚公司)申请执行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不予执行被申请异议人的执行申请。事实与理由:异议申请人湘达公司的付款条件不成就,被申请异议人的执行申请应当依法不予执行。1.从《调解协议书》的内容来看,履行方式均为:“待壤塘县干部周转房二期一标段项目竣工验收审计决算后分期支付(从工程款、保证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湘达公司支付)。”2.截止至今,壤塘县干部周转房二期一标段项目的业主单位,即壤塘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尚未与异议申请人湘达公司办理审计决算,并且湘达公司就遗漏的工程量即价款向业主致函,系业主怠于办理审计决算,责任不在于异议申请人,在未办理审计决算的情况下,业主也未支付相关款项。综上,上述约定为附条件的支付方式,该条件尚未成就之前,被申请异议人无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岗坚公司与异议人湘达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7日作出(2017)川3230民初4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湘达公司自愿支付岗坚公司壤塘县干部周转房二期一标段欠款300000元,履行方式为待壤塘县干部周转房二期一标段项目竣工验收审计决算后分期支付(从工程款、保证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湘达公司支付。)该调解书生效后,岗坚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于2022年10月14日作出(2022)川3230执109号之一、之二、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对湘达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在3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异议人湘达公司以(2017)川3230民初4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其向申请执行人岗坚公司支付欠款300000元需以待壤塘县干部周转房二期一标段项目竣工验收审计决算为前提,故其认为岗坚公司申请执行条件未成就,但异议人湘达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案涉项目的审计决算情况,且亦未提供湘达公司案涉工程遗漏的工程量及价款已向业主方致函,系业主方怠于办理审计决算,责任不在湘达公司的证据,故其提出的异议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湖南湘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依
审判员 杨 甫 兵
审判员 廖 玲 玲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