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赣1104执2339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
法定代表人:喻某。
被执行人:湖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某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笑蓉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西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某某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赣1104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215,459.91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24,554.5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此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赣1104执23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