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322执保406号
申请人:湖南亨通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合作国际商贸城信息大楼2105-2109号。
法定代表人:成燕舞。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松柏,湖南娄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村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县,身份证号码430124197606××××。
被申请人:付朝松,男,198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村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身份证号码430381198705××××。
申请人湖南亨通电力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付朝松合同纠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湖南亨通电力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付朝松名下银行存款56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湖南亨通电力有限公司购买了诉讼保全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亨通电力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付朝松名下银行存款56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胜林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莫振兴
代理书记员 刘桂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