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亨通电力有限公司

湖南亨通电力有限公司、某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382民初23号
原告:湖南亨通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合作国际商贸城信息大楼2105-2109。
法定代表人:成燕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松柏,湖南娄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韶山市。
原告湖南亨通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湖南亨通电力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在限定的期限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亨通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宋红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雅
书 记 员 陈娇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