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川1011执5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亨通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开区新合作国际商贸城信息大楼2105号。
法定代表人成燕舞。
被执行人***,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川1011民初204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湖南亨通电力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赔偿款及经济损失共计101605.62元及***行金、诉讼费等。在执行中,经执行系统数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劵、不动产、车辆等进行查询,并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解,被执行人仅有数十余元银行存款及十余元微信存款(均从2023年1月开始冻结一年),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列入执行失信名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23)川1011执50号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时间不受申请执行时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康
审判员 李 盖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