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628财保42号
申请人:湖南亨通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合作国际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贵州中交沿印松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开发区轻工业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南亨通电力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中交沿印松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0000元。同时,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大家财产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保险单号:2261404852022000073。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亨通电力有限公司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中交沿印松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0000元。其保全申请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申请情况紧急,如不立即保全可能给申请人造成损失。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中交沿印松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0000元,保全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用3,120元,由申请人湖南亨通电力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