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威华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

黑龙江威华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与克东县自然资源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黑0230民初912号
原告:黑龙江威华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龙江镇华龙二院。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302007213933420。
法定代表人:姜玉华,职务,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克东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住黑龙江省克东县保安街人和路**。
法定代表人:朱学志,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振江,职务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克东县。
原告黑龙江威华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威不动产公司)与被告克东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自然资源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黑龙江威华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被告克东县自然资源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振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威华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评估服务费1146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5日原告与被告克东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克东县开展工业示范基地土地集约利用更新评估项目合同书》一份,合同总价款为136000.00元,双方约定成果提交后,三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全部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评估测算并提交工作成果。但被告未支付该笔评估费用至今。2017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克东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基准地价测算和更新评价项目合同书》一份,双方约定技术服务费为160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评估测算并提交工作成果。但被告未支付该笔评估费用至今。2018年5月14日经招投标原告与被告克东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克东县国土资源局调整测算耕地开垦费标准项目合同书》一份,合同总价款为200000.00元,合同签订后,按照约定进行评估测算,并交付工作成果,但被告未支付该笔评估费用至今。2018年10月21日原告与被告克东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克东县工业园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估项目合同书》一份,合同总价款为650000.00元,合同签订后,按照约定进行评估测算,并交付工作成果,但被告未支付该笔评估费用至今。以上四笔欠款共计1146000.00元,故诉至法院。
克东县自然资源局答辩称,这个案件是在2017年、2018年之前由龙江威华评估所做的这个事情,给克东县国土资源局做的评估报告,现在诉自然资源局2018年之前是国土资源局,2019年初国家机构改革国土资源局和规划局和林草局相关的职能部门合并到一起叫的自然资源局,这个三个部分的职能合并到一起和之前的单位没有什么隶属关系,和威华产生的债务纠纷和自然资源局没有关系,应该由国土资源局负担,但是作为政府的部门,这个债务应该由政府负担,我们现在应该是代政府接纳这个案件事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1、克东县原国土资源局将克东县开展工业示范基地土地集约利用更新评估项目发包给威华不动产公司,并于2017年9月5日与威华不动产公司签订《克东县开展工业示范基地土地集约利用更新评价项目合同书》一份,合同总价款为136000.00元。2017年11月份威华不动产公司完成提交评估评价成果《克东县开展工业示范基地土地集约利用更新评估项目评价成果报告书》;2、克东县原国土资源局将基准地价测算和更新评价项目发包给威华不动产公司,并于2017年9月30日与威华不动产公司签订《基准地价测算和更新评价项目合同书》一份,合同总价款为160000.00元。2017年12月威华不动产公司完成提交测算评价成果《克东县城镇基准地价修订测评结果报告》;3、克东县原国土资源局将克东县调整测算耕地开垦费标准项目发包威华不动产公司,并于2018年5月14日与威华不动产公司签订《克东县国土资源局调整测算耕地开垦费标准项目合同书》一份,合同总价款为200000.00元,威华不动产公司完成并提交测算成果《克东县国土资源局调整测算耕地开垦标准项目评估报告》;4、克东县原国土资源局将克东县工业园区上地集约利用评估项目发包给威华不动产公司,并于2018年10月21日与威华不动产公司签订《克东县工业园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估项目合同》一份,约定总价款为650000.00元。2018年8月威华不动产公司完成并提交评估测算成果《克东县工业园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报告书》。上述四项评估项目合同服务费总计为1146000.00元,经威华不动产公司向克东县自然资源局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给付评估服务费1146000.00元。5、克东县原国土资源局、克东县原规划局、克东县原林业草原局于2019年1月28日合并成克东县自然资源局,由自然资源局继续行使原国土资源局的职权。克东县自然资源局对上述事实均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克东县自然资源局作为原国土资源局合并后的单位,继续行使了原国土资源局的职权,原国土资源局的权利义务应当由自然资源局继续承担。威华不动产公司与克东县原国土局签订四项评估项目合同书,合同书中均约定价款,并均以取得相关成果报告书,克东县自然资源局均以运用威华不动产公司劳动成果。且双方已经形成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故克东县自然资源局理应支付威华不动产为其评估项目的服务费1146000.00元,故对威华不动产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黑龙江威华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克东县自然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黑龙江威华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技术服务费共计人民币1146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14.00元,减半收取7557.00元,由克东县自然资源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德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