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0192执保646号
申请保全人瀚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瀚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吉0192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保全,在保全过程中,冻结被保全人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迎春路支行账户内存款16,000,000.00元(实际冻结16,000,000.00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3年4月20日至2024年4月20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院(2023)吉0192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中的保全事项现已保全完毕。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