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普天智能有限公司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淮安普天智能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8民初4547号之一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东流路700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徐礼荣。
委托代理人:王艳丽(特别授权),系原告的员工。
被告:淮安***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锦江花苑7幢3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8年3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
被告:**,女,汉族,1986年2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本案在审理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54元,减半收取8177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3177元,由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莫启荣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吴龙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