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4民初416号
原告:烟***电磁线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大辛店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万光明,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顺杰,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蓬莱市。系该公司市场总监。
被告:潍坊**磁电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临朐县冶源镇仲临路1001号。
法定代表人:牟刚,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烟***电磁线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磁电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原告烟***电磁线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电磁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白丽红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