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82执4714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鑫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市鸿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威海鑫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鸿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082民初33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予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案件应中止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另案财产处置后该案可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082执471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辉晓
审判员 高 超
审判员 谭宁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