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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合利圣精科技有限公司、某某辉智科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1民初1854号 原告:武汉合利圣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2C2地块武汉经开万达广场B区S5-3栋15层B3-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辉智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未来科学城南区鲁疃路5号院(中国电子网络安全信息化产业基地)A栋六层西侧663房间。 法定代表人:孙**安。 原告武汉合利圣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辉智科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受理。2022年5月11日,原告武汉合利圣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合利圣精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合利圣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13元,由原告武汉合利圣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石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