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1民初1854号
原告:武汉合利圣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2C2地块武汉经开万达广场B区S5-3栋15层B3-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辉智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未来科学城南区鲁疃路5号院(中国电子网络安全信息化产业基地)A栋六层西侧663房间。
法定代表人:孙**安。
原告武汉合利圣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辉智科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受理。2022年5月11日,原告武汉合利圣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合利圣精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合利圣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13元,由原告武汉合利圣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石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