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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文思海辉金信软件有限公司与耿海鹏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8民初44049号
原告:北京文思海辉金信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东升科技园C区4号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冯明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丁丁,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月,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均系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茜,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文思海辉金信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思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丁丁、戴月,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文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向我公司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456000元;2.***向我公司支付因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竞业限制违约金912000元;3.***向我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内容的通知》中规定的不招揽业务违约金100000元;4、***向我公司支付因其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给我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200000元。事实和理由:***于2015年12月2日与我公司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我公司咨询部任职,双方劳动合同于2017年3月11日解除,***因个人原因离职。双方劳动合同中有竞业限制的约定。2017年3月8日我公司向***送达了《竞业限制内容的通知》,明确告知了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补偿金和违约金标准及不招揽义务。附件中列明了竞业限制客户和公司的名单和业务范围、不得招揽员工的名单。***从我公司离职后我公司按照约定向***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456000元。但是***违反了竞业限制规定,在离职后,在竞业限制期间即加入了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通公司)、广州证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通网络公司)或证通邦客(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通邦客公司)从事与我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并从事竞争业务,还煽动了不招揽名单中的员工离职加入竞争对手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我公司人员离职,且业务受到影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200000元。
***辩称:我方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了竞业限制业务,按照约定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无需退还。我不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文思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文思公司的诉讼请求三中《竞业限制内容的通知》超出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范围,未经与我协商,不招揽义务也不是双方约定的,我方无需遵守,我亦没有违反不招揽义务。针对诉讼请求四的损失,因为我没有违反约定,未给文思公司造成损失,并且文思公司其未提举证据证明,故我方不应支付相应款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与文思公司签订期限自2015年12月2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约定“第五十一条乙方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和竞业限制地域内,不得在与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与在甲方的工作相同或相近的有偿或无偿工作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协助他人从事产品研发、市场拓展、生产、销售与甲方相竞争之产品业务。第五十三条甲乙双方均认同,乙方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须履行十二个月的竞业限制……第五十四条乙方履行竞业限制期间,甲方按月支付乙方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标准不低于乙方离职前十二个月月均工资,支付时间同甲方每月发薪日……第五十五条竞业限制期限内,乙方若违反与甲方的相关竞业限制的规定,甲方可以要求乙方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为甲方已支付乙方竞业限制补偿费的二倍,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差额部分……第五十六条甲方对乙方履行竞业限制的监督: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乙方应在每年的1月份和6月份向甲方提供一份其人事档案存档机关出具的证明其劳动关系状况的证明文件或提供一份证明其任职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证明文件,若未能按时提供上述文件或履行其他义务的视为违约”等内容。***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38000元(税前)。文思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向***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税前456000元(税后363767.38元)。
另查,证通邦客公司住所为广州市天河区棠下穗南新村一巷6号金棠大厦二楼A19号,成立日期为2017年9月25日。证通邦客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软件服务等。证通公司、证通网络公司、证通邦客公司系关联公司。文思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包括银行网点咨询项目相关等。
双方主要对以下事项存在争议:
一、关于是否存在竞业限制和不招揽义务的约定
文思公司于2017年3月8日向***发送电子邮件,明确对***的竞业限制要求,***于当日收到该邮件。该邮件附有附件为竞业限制内容的通知,其中明确双方劳动合同于2017年3月11日解除,明确“不得在与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与在甲方的工作相同或相近的有偿或无偿工作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协助他人从事产品研发、市场拓展、生产、销售与甲方相竞争之产品业务。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实体包括但不限于附件中所列竞业限制公司清单所列主体、下属主体及其关联主体……不得代表任何主体或个人等任何其他形式,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及其关联方提供附件中竞业限制业务范围清单中所列服务类型……竞业限制期限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12个月……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乙方应在每年的1月份和6月份向甲方提供一份其人事档案存档机关出具的证明其劳动关系状况的证明文件或提供一份证明其任职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证明文件,若未能按时提供上述文件或履行其他义务的视为违约……按照《劳动合同》第十章第五十五条所约定的公司已支付您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额的二倍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公司损失,公司有权要求您赔偿差额部分……8.您还需要承担以下不招揽义务,您离职后不得煽动公司其他员工怠工、罢工、离职、不得招聘或介绍公司附件中不招揽员工名单中所列尚在职或从公司离职不超过六个月的员工到您所服务企业或您所服务企业的客户方或合作单位工作。如您违反上述要求,导致公司人员不稳定或流失从而引起对公司业务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您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若公司的损失无法估算的,按照不低于100000元的标准计算”。竞业限制客户清单载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以及此类金融机构的下属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企业和关联方。”其中竞业限制公司清单中包括证通公司。竞业限制范围包括:1、业务咨询、实施及督导;2、应用解决方案研发、设计实施。3、培训。对于上述通知,***认可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称系文思公司单方发出,双方未协商一致,不应对其产生法律效力。并且该通知已经突破了双方劳动合同中竞业限制约定的范围,对不招揽义务和竞业限制的客户及竞业限制公司及业务做了无限扩大,并且明确招揽业务的开始时间限制在离职后,离职前发生的任何行为均不认定为违反不招揽义务。文思公司在《科技文摘报》刊登竞业限制内容的通知向***送达相关竞业限制内容,对此***不认可真实性和证明目的。
二、关于***是否具有招揽行为及员工被招揽情况
首先文思公司主张***具有招揽行为,为证明其主张提交:1.录音证据一份,主张该录音系发生于2017年1月19日会议,证明***在职期间伙同文思公司员工董月漫和胡方杰组织咨询部40多名员工于当日在上海召开会议,招揽员工进入证通公司。就上述录音,文思公司认可录音并未体现证通公司的名称,但结合11份书面证人证言可以看出上述会议中***的招揽行为。上述11份书面证人证言中陈怡桐、陆恒在仲裁阶段出庭作证,证明***招揽行为的存在,对上述证人证言***不认可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录音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但不就此就真实性申请司法鉴定,对于11份证人证言三性均不认可,主张上述证明内容均发生在***离职前,与文思公司主张的离职后的招揽义务亦不相符合。
2.2017京长安内经字第3485号《公证书》、(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774号《公证书》,文思公司主张该微信群中包含马骏逸、郭明、黄权斌、陶超、万桢等文思公司前员工,以及11份证人证言中部分员工,尤其是万桢2017年1月19日朋友圈中有万桢本人和***、董月漫的合照。在胡方杰朋友圈中显示其在职期间负责的客户包括深圳农商行。对此***认可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称无法核实建群的时间,且群里所讨论内容是工作总结和业务展望,董月漫和胡方杰被文思公司以煽动员工为由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但是文思公司并未对***进行处理,***是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确实有帮腔劝其他员工离职行为,但并未真正参与。
其次文思公司主张其公司员工存在被***招揽情况,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以第三方公司名义向证通邦客公司邮寄EMS快递单及投递记录。显示收件人名称为***,单位名称为证通邦客公司,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棠下穗南新村一巷6号金棠大厦二楼A19房。快递查询记录显示为本人收。***认可EMS快递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称并没有收到,在仲裁阶段收到证据才知道该情况,但是查询后实际投递情况为收件人名址有误被退回,为证明该情况,***提交中国邮政EMS广东广州天河棠下营业部出具的证明,该证明于2018年5月22日出具,载明如下内容“邮件1008101502527于2018年3月3日到达我部,由投递员:安能莫世廉于2018年3月3日派送不成功(网显妥投本人收实属投递员错录,应录收件人名址有误),因该邮件无收件人联系电话,上门派送查无此人,该邮件于3月7日我部按章退回。”对此文思公司认可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称可能是证通邦客公司人员签收。
2.证通邦客公司办公地点照片,该照片显示门上贴有A4纸,其上载明证通邦客公司,电联罗小姐181XXXX****字样。***不认可真实性,称无法体现是公司实际办公地点。
3.马骏逸和文思公司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5年5月15日至2018年5月14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情况。***认可真实性,认可其上载明电话号码系马骏逸电话,不认可证明目的。
4.第三方公司工作人员和马骏逸通话录音记录,证明马骏逸入职证通邦客公司情况。其中马骏逸认可自己系证通邦客公司员工。***不认可真实性和证明目的,称证通邦客公司是在马骏逸离职半年后成立的。
5.(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7622号公证书,显示证通邦客公司微信公众号中作者为马俊逸的文章,证明马骏逸入职证通邦客公司情况。***认可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称马俊逸和马骏逸名称不同,无法显示系同一人,且文章发布时间超过***竞业限制期限,不招揽义务亦非自身义务。
6.证通公司年会照片等证据证明***招揽马骏逸、万桢等人进入证通公司工作情况。***不认可真实性和证明目的。
三、关于***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首先,文思公司主张***在竞业限制期内实际从事了与文思公司工作期间内容完全相同的竞争性业务,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
1.文思公司咨询部2015-2017年项目清单系统截屏及对应明细,证明文思公司的项目包括深圳农商银行网点转型项目。对此***不认可真实性和证明目的。
2.***、胡方杰等人报销凭证及机票信息统计,证明上述人员在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第一季度频繁出差广州、深圳等地,接触及宴请广东农信和深圳农商等客户。对此***认可自己报销部分,称其他人报销情况无法核实,主张该出差和报销系文思公司正常工作安排。
3.龙门农商银行相关新闻稿。该新闻稿系网页截图,载明培训邀请省联社网转顾问专家***进行培训情况。对此***不认可真实性和证明目的。
4.新会农商银行相关新闻稿。该新闻稿系网页截图,载明培训邀请证通公司专家顾问进行培训情况。对此***不认可真实性和证明目的。
其次,文思公司主张***入职的证通公司、证通邦客公司系关联公司,且经营范围和文思公司相同,提举以下证据:
1.证通公司关于出资参股成立证通邦客公司的对外投资公告,其中显示公司主营业务之一为金融电子业务,主要客户为银行金融机构,未来主要经营业务为商业银行咨询业务、智能机器人业务及智能化金融服务。对此,***不认可真实性和证明目的。
2.证通邦客公司官方网站ICP备案查询结果及官方网站内容截屏,显示证通邦客公司注册官方网站、并将广东农信银行网点效能提升咨询项目作为已经完成的代表性案例及客户进行宣传。对此***认可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
依文思公司申请,本院依法调取以下证据:
1.兴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复函,并做如下说明:“一、2017年5月22日,我联社召开兴宁联社网点转型工作启动会,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先生进行发言(具体职务以证通公司确认为准)。二、提供《兴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网点转型工作简报》、《兴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网点转型咨询服务合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中关于项目组人员的相关内容。”其一兴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网点转型工作简报,显示网点转型培训内容附有***为其进行培训照片。其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显示证通邦客公司授权项目总监陆怡妮为该公司合法代理人,就兴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网点转型咨询项目的合同,以证通邦客公司名义处理一切相关事务。并载明该授权生效时间为2017年。其三咨询服务合同,系兴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证通邦客公司签订,项目名称系兴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网点转型咨询项目。
2.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函,并作如下说明:“一、2017年7月5日,我行召开新会农商银行网点效能提升咨询培训启动大会,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先生进行发言(具体职务以证通公司确认为准)。二、提供《新会农商银行网点转型之“网点效能提升”项目方案建议书》、《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点效能提升咨询培训服务合同》中关于项目组人员的相关内容。”其一建议书中显示证通公司胡方杰等人员。其二咨询培训服务合同,系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证通公司签订,项目名称系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点效能提升咨询培训服务。
对于上述证据,文思公司认可真实性,称明确说明***作为证通公司人员参加相关活动,复函中提及人员也确实系公司前员工。***对上述证据材料真实性认可,但称内容真实性无法核实,不认可证明目的。
四、关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损失,文思公司提交该公司咨询部2015年至2017年收入和利润情况系统录像及系统截屏打印件予以证明,主张通过收入和利润降低证明损失。对此***不认可真实性和证明目的。
文思公司以要求***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承担不招揽义务违约金、承担损失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18】第8412号裁决书裁决驳回文思公司的仲裁请求。
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部分,本院对此亦不持异议。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一、关于对是否存在竞业限制和不招揽义务的约定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
文思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对双方竞业限制进行明确约定,本院对劳动合同的证明力予以采信,认定双方存在竞业限制约定。2017年3月8日文思公司向***发送的关于离职事宜和竞业限制内容的通知,***不认可就具体竞业限制的公司和其他具体项目以及不招揽义务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虽然文思公司主张为对竞业限制义务的细化,但在双方未进行合意的情况下,单方的细化行为不应对对方产生效力,本院对该证据证明力不予采信,亦对其中双方就不招揽义务存在约定的事实不予认可,但该证据并不影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对***的约束力。
二、关于对***是否存在招揽行为及违反不招揽义务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
首先关于***离职后是否存在招揽行为,文思公司提交2017年1月19日会议录音系发生在其在职期间,且录音中未体现***招揽公司员工进入证通公司情况,***不认可真实性但不就真实性申请司法鉴定,故本院对该录音真实性予以采信,但因该行为发生在离职前,故对证明力不予采信。文思公司所提交证人证言若干份,证人均未出庭,且证人证言内容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本院对其真实性和证明力均不予采信。文思公司所提交(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485号《公证书》、(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774号《公证书》未能显示***离职后存在招揽行为,且文思公司未提举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对***在离职后就不招揽义务进行约定,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不予采信。
其次,文思公司主张其公司员工存在被招揽情况的证据和事实。
1.文思公司所提交的EMS快递及网页投递记录显示本人签收,因***提举由中国邮政EMS广东广州天河棠下营业部出具的录入错误说明,说明本人签收的结果系录入错误,该说明由第三方出具,具有客观性,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和证明力予以采信,该证据推翻文思公司所提交EMS查询证据,本院对文思公司该证据证明力不予采信。
2.文思公司提交证通邦客公司办公地点照片,系自行拍摄,无法证明证通公司办公地点情况,本院对其真实性和证明力均不予采信。
3.文思公司提交的马骏逸劳动合同、录音以及证通邦客公司官方微信马骏逸发表文章、证通公司年会照片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马骏逸系因为***招揽行为入职证通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本院对上述证据证明力不予采信。
鉴于文思公司未提举证据证明双方存在离职后不招揽义务的约定,故本院不采纳文思公司关于***离职后存在违反双方约定的招揽行为的主张。
三、关于对***是否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存在争议的证据和事实
首先系文思公司主张***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实际从事和文思公司工作内容完全相同的竞争性业务的证据。
文思公司所提举的文思公司咨询部2015年-2017年项目清单系统截屏及对应明细、***与胡方杰等人报销凭证及机票信息统计、龙门农商银行相关新闻稿截图、新会农商银行相关新闻稿截图,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在文思公司工作期间文思公司客户包括相关网点情况,及***工作情况和与客户沟通情况,不能证明其在职期间已经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不予采信。
其次关于文思公司主张***入职的证通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经营范围和文思公司相同的证据。
1.文思公司所提交证通公司关于出资参股成立证通邦客公司的对外投资公告未经过公证等其他方式亦未说明来源,本院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和证明力均不予采信。
2.显示证通邦客公司注册官方网站、并将广东农信银行网点效能提升咨询项目作为已经完成的代表性案例及客户进行宣传,***认可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本院认为该证据能够显示证通公司及关联公司经营范围和主要业务和文思公司存在交叉,系竞争企业,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采信。
此外,就***是否入职证通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情况,通过我院调取的兴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复函及工作简报,显示***作为证通公司工作人员进行银行网点培训情况,该证据系第三方出具,具有客观性,依此结合其他情况能够认定***入职与文思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从事相同业务工作,故本院不采纳***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主张,进而采纳文思公司关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主张。
四、关于***违反不招揽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产生的直接损失的证据和事实
文思公司提举文思公司咨询部2015-2017年收入和利润情况系统录像及系统截屏打印件,未出示原始载体,且无法说明利润减少系***违反竞业限制和不招揽义务行为引起,本院对其真实性和证明力均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包括***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是否应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否应支付违约金以及经济损失,是否违反不招揽义务以及支付不招揽义务违约金。
关于***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一节,一是双方存在竞业限制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竞业限制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虽然文思公司在***离职时就竞业限制的范围和具体内容进行了单方细化,该行为未得到***认可,但并不影响先行劳动合同中双方对竞业限制的合意行为,双方均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受到竞业限制约定的约束,合理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二是***在离职时文思公司为要求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通过双方邮件沟通等情况,可以看出***离职后,文思公司并未解除其竞业限制义务,而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能够显示其具有要求***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意思表示;三是竞业限制期内文思公司未违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但本案中文思公司按照双方约定,依照***每月工资38000元的标准,已经实际支付其12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积极履行相应义务,***也应该诚实履约,遵守竞业限制义务。但在本案中,根据本院查明事实,通过第三方兴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具的材料及其他证据情况,显示***作为证通公司专家进行银行网点相关培训工作,而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证通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经营范围、经营业务等确实和文思公司存在交叉重合,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上述情况已经达到证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证明标准,能够认定***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并应承担相应责任。
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并非一种,但选择单独适用或一并适用,不能一概而论,即本案中就***是否应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违约金和经济损失,本院认为应该基于约定情况、损害情形及立法目的考察等进行综合考量和具体分析:
关于文思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一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通常理解为由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给付。违约金责任的成立,首先双方存在有效的约定,其次是违约金条款自身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背社会公德。复次,是有违约行为的存在。约定被违反后,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时,支付违约金方为违约责任的方式。本案中,首先双方存在约定,当事人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乙方若违反与甲方的相关竞业限制的规定,甲方可以要求乙方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为甲方已支付乙方竞业限制补偿费的二倍,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差额部分”;其次该违约金条款未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再次***确实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故应该按照违约金条款支付违约金。本案中文思公司按照***月工资标准38000元,按月共计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456000元,***应按照约定的二倍标准向文思公司支付违约金912000元。本院认为文思公司该项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关于文思公司要求***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一节。首先,双方未就违反竞业义务时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返还进行约定;其次,从立法目的出发,违约金和损害赔偿形式之一的返还均具备弥补损失之功能,关于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在对方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时是否返还法律无明文规定,然而在无其他救济渠道和方式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可予返还以弥补损失。但基于违约金责任和损害赔偿其他方式的立法目的,如果违约金与损害赔偿指向同一损害,不应同时适用,以防止非违约方获得双重利益。当然这并非否定违约金和损害赔偿其他方式的并用,当两者指向不同时,或者违约金单纯为赔偿性违约金且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时,具有同时适用的可能,本案不属于这一情形;再次,本案中法院已判令***支付文思公司二倍违约金,文思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损失实则可以在违约金中得以弥补。故本院对文思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文思公司要求***支付因其违反竞业限制经济损失一节。就损失的约定而言,双方约定“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差额部分”,据此在法院判令违约金的前提下,***赔偿损失系差额部分,但就具体损失情况和差额情况而言,文思公司所提交咨询部2015-2017年收入和利润情况,未出示原始载体,且利润的降低系多种因素影响,不能证明和***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且未能证明下列情况:包括文思公司由此存在损失、具体损失程度、是否具备违约金弥补不足情形以及之间的差额等,故本院认为文思公司该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离职后是否违反不招揽义务及应支付违约金一节,文思公司提举的***存在招揽行为的证据,均发生在在职期间,文思公司未提举有效证据证明对于***存在离职后不招揽义务的约定,故其该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文思海辉金信软件有限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912000元;
二、驳回北京文思海辉金信软件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文思海辉金信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 竞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洪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