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初2300号之一
原告:中电金信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东升科技园C区4号楼401室,统一社区信用代码91110108569535501U。
法定代表人:冯明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轲,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嘉成,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前海大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区信用代码91440300311801489F。
法定代表人:LIUBO。
原告中电金信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前海大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电金信软件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59.9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929.97元,由原告中电金信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媛 媛
审判员 兰 诗 文
审判员 应 连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惠英(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