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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北京文思海辉金信软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08民初703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莉,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文思海辉金信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东升科技园****楼**。
法定代表人:周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晨瑶,女,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玉静,女,住北京市海淀区。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北京文思海辉金信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思海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文思海辉公司向我兑付股票期权折价款678882.7元;2、文思海辉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4年12月1日我入职文思海辉公司,2012年8月1日我参加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文思海辉公司的股票期权。2016年12月26日我将确认终止股权激励文件签字页及附件以邮件形式电子签署后,直至2017年3月11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文思海辉公司尚未将我的股票期权进行现金兑付。现我不服仲裁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请求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文思海辉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在其公司工作期间担任应用顾问咨询专家一职,由于其工作性质,会出现在家办公的情况。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载明的信息,***工作期间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也即双方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故本案应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文思海辉公司任职应用顾问咨询专家,双方间签订有期限自2015年12月2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作内容系为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提供专家顾问咨询服务,其在文思海辉公司并无工位,平时需前往客户所在地出差,客户范围位于全国各省市。关于文思海辉公司的经营场所,双方均确认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东升科技园C区4号楼系文思海辉公司的经营场所,文思海辉公司称除此地点之外,在北京市海淀区还有两个经营场所,此外在外地也有办公地点,***则称对其他经营场所的情况不了解。文思海辉公司主张,***平时在家办公,因其居住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双方劳动合同履行地系北京市朝阳区,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则主张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住址已出租,并就此提举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文思海辉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
就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工作性质决定其无需坐班,平时需前往全国各省市的客户所在地出差,故属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情形,其与文思海辉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文思海辉公司的注册地及经营地均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文思海辉公司的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对文思海辉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文思海辉金信软件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琰
人民陪审员  朱德萍
人民陪审员  王燕杰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程艳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