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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文思海辉金信软件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民辖终2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文思海辉金信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海淀区**小口路**室。
法定代表人:周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晨瑶,女,该公司高级业务伙伴,住**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玉静,女,该公司业务伙伴总,住**京市海淀区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行区。
上诉人北京文思海辉金信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思海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7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文思海辉公司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按照被申请人的主张,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则应该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权。而被上诉人工作期间,担任“应用顾问咨询专家”一职,由于其工作性质,被上诉人会出现在家办公的情况,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所载明的信息,被上诉人在工作期间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也即双方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根据规定,上诉人认为,本案应当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文思海辉公司是用人单位,其所在地在海淀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文思海辉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晓巍
审判员  梁志雄
审判员  郭 勇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