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兆丰建设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0民辖终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原审被告:杭州兆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世纪新筑8幢3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676758487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兆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1日作出的(2018)皖1021民初3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虽然在安徽省歙县,但双方签订的《木工班组包料承包协议书》至今未实际履行,且原、被告双方的住所地均不在安徽省歙县,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黄山市歙县旅游发展中心商业街工程施工产生的分包合同纠纷,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畴。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工程即不动产在安徽省歙县,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隼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