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兆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杭州兆丰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

******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021民初346号******
原告:***,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
原告:***,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被告:杭州兆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世纪新筑8幢3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原告***、***与被告杭州兆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立案。******
徐国胜诉称,兆丰公司中标承建歙县旅游发展中心商业街工程。2012年12月5日,两原告与兆丰公司就该工程签订《内部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承包部分木工工程。同日,二原告支付保证金40万元给兆丰公司授权参与投标事宜的***(兆丰公司授权其与投标事宜)。后该项目因建设方停止开发,兆丰公司未建设施工。二原告多次请求,被告拒不退回保证金。现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的承包合同,由被告退回保证金。******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系对一审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一般规定的解释,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专属管辖规定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上述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建设工程所在地为歙县,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现原告向本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钱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