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382民初3737号
原告:密山市**装潢商店,住所地密山市。
经营者:***,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密山市。
被告:密山市鑫贵一族卫浴商店,住所地密山市。
经营者:***,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密山市。
原告密山市**装潢商店与被告密山市鑫贵一族卫浴商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密山市**装潢商店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密山市**装潢商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密山市**装潢商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密山市**装潢商店负担。
审判员 蔡 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