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高正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高正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1民终82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彬,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高正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裕华区**南大街41号财库国际商务港30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天威西路西三环15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郅利魁,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张彬因与被上诉人河北高正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5)藁民初字第04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诉指河北白沙易地技改三期工程是什么时间竣工验收?什么时间交付使用?质保金应否扣除及原由?如无质量问题则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被上诉人河北高正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张彬在工程承包协议书中约定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并约定风险范围,但在工程内容清单中还约定因甲方原因所造成的变更另行协商解决。***、***在被上诉人河北高正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职务?在上诉人张彬提交的变更洽商单上签字是否属于履行职务行为?结合上诉人张彬提交的被上诉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变更洽商材料,是否视为对承包协议书所约定的固定价进行了变更?若产生变更,则应对变更洽商的工程量进行鉴定,并根据承包协议约定及合同法的规定,确定相应工程价款。另,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高正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否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也需进一步查清。 综上,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5)藁民初字第040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市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彬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79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