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石民立终字第005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高正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翟营南大街41号财库国际商务港30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河北高正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5)裕民二初字第000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北高正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其承包的工程是河北白沙易地技改三期工程,该项目所在地属石家庄市良村经济开发区,应由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施工地点为石家庄市良村经济开发区,属石家庄市藁城辖区,因此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5)裕民二初字第0006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超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