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与方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3527号
原告:***,女,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彩宁,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辉,男,200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被告:方超,男,198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上海泉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上海浦东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被告:上海申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与被告刘辉、方超、上海泉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上海浦东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申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费紫燕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范孝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