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6147号
原告:上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纯新村7队胡家宅25号。
法定代表人:胡国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璐,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润辉,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14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军代。
原告上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浦东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1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587.50元,由原告上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慧莉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乐 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