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96278号
原告:***,男,1958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晔,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14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军代。
原告***与被告上海浦东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原告已实际获得赔偿为由申请撤诉,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沈永妍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邵文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