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95136号
原告:***,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1401室。
法定代表人:**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127号1室。
法定代表人:张荣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海东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浦东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东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9月5日以“被告已自觉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负担(已履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刘 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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