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00086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阅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阅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1401室。
法定代表人:**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1299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浦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作。
原告**与被告上海浦东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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