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502民初6553号
原告:***,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焦熙,广东国晖(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
被告:湖州欣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二里桥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州市杭长桥北路**div>
负责人:**,该支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州欣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州欣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936元,减半收取1968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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