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龙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龙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乾华坤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1702执异20号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龙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景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乾华坤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效齐,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张效齐,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第三人乔东岳,男,195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第三人苏明军,男,196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第三人刘其军,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第三人李英,女,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蓝旗上都镇夏尔登吉区

第三人马英豪,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

本院在执行驻马店市龙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乾华坤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河南乾华坤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收资本0万元,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股东张效齐认缴出资额330万元、乔东岳认缴出资额50万元、苏明军认缴出资额250万元、刘其军认缴出资额50万元、李英认缴出资额100万元、马英豪认缴出资额220万元,并定于2017年12月31日前足额认缴完毕,以上该六名股东到期后均未实际缴纳出资。因被执行人河南乾华坤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第三人张效齐、乔东岳、苏明军、刘其军、李英、马英豪作为被执行人河南乾华坤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未实际缴纳出资。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张效齐、乔东岳、苏明军、刘其军、李英、马英豪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张效齐、乔东岳、苏明军、刘其军、李英、马英豪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张效齐、乔东岳、苏明军、刘其军、李英、马英豪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龙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清偿(2016)驻仲裁字第99号裁决书确定的债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姜树华审判员赵波

审判员 胡      静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杨   子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