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1702执34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龙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驻马店市通达路
法定代表人:乔景伟,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乾华坤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驻马店市文明路
法定代表人:张效齐,职务经理。
本院受理的驻马店市龙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乾华坤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5日立案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驻仲裁字第99号裁决书确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128077元,并支付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河南乾华坤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土地、无车辆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持原判决书及裁定,向本院和其他有管辖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驻马店市仲裁委员会(2016)驻仲裁字第9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书阁
审判员 张建军
审判员 职静梅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