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中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851江阴市中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281执6647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中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30115758E,住所地江阴市皮弄路路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阴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229934-3,住所地江阴市暨阳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中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的(2016)苏0281执87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江阴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江阴市中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7658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78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阴市中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被执行人江阴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查询、调查,被执行人江阴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均被另案查封,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江阴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江阴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江阴市中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江阴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江阴市中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江阴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江阴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江阴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均已被另案查封,本案无处置权。现被执行人江阴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阴市中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江阴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中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江阴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申请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献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