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中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兴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西民催字第68号
申请人山西兴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吕梁文水县西城乡东石候村东北。组织机构代码60263718-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报人江阴市中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皮弄路85号。组织机构代码7301157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山西兴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遗失票号为3060005121097212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0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1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江阴市中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及公告费700元,由申请人山西兴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