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福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藏福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藏0102民初922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10月5日出生,福建省长乐市人,经商,现住拉萨市。
委托代理人魏晓霞,西藏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西藏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福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祥。
委托代理人**,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西藏福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起诉时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西藏福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西藏福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01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11350.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央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