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福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西藏福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芝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4民初9号
原告:西藏福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锦地广场1幢3单元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10915555B。
法定代表人:徐昌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齐,北京市盈科(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韬,北京市盈科(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芝分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八一大街3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400783522728A。
负责人:瞿雪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雨琪,西藏琪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西藏琪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西藏福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芝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西藏福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藏福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福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521.61元,减半收取计50260.8元,由原告西藏福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林 华
审  判  员   杜 宝 玉
审  判  员   查 木 热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李 敏
书  记  员   余 炼 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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