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福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藏福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25民终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7年9月10日出生,住所地:新疆博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朝,广东普罗米修(阿里)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增寿,广东普罗米修(阿里)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福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锦地广场一幢3单元一号。
法定代表人:徐昌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洪良,男,汉族,1976年8月11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9年9月10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西藏福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噶尔县人民法院(2020)藏2523民初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朝、王增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9.27元,减半收取134.63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冰    
审  判  员 达瓦桑姆    
审  判  员 白 玉 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汪 芸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