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藏0202执91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昌图县。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吴家镇。
被执行人:西藏福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昌永
本院受理***申请***、西藏福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藏0202民初2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藏福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藏0202民初26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索朗平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普布穷达